住建部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征求意見,對《資質標準》說明

近日,住建部再發布《關于征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全文附文尾),進一步明確這項資質的申請。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1、未經我部同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范圍不得超出《資質標準》規定的資質類別,資質許可權限不得下放至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2、申請專項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地址須在同一個省級行政區,申請綜合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地址須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
3、關于合并、重組、分立
● 檢測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檢測機構的資質,但應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 檢測機構發生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 檢測機構發生分立的,新設立單位申請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4、資質許可機關應建立專家庫,并組織實施專家評審。
5、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完成資質審查、作出書面決定。作出決定前應向社會公示資質審查結果。
資質許可機關應自資質審查書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見附件2),并將頒發的資質證書信息通過全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報我部備案。
6、檢測機構申請增加檢測參數的,不屬于資質增項。
7、檢測機構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8、已按照原資質標準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資質標準》申請重新核定時,不考核檢測機構檢測經歷。
檢測活動管理
1、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不得作為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2、委托方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并與其簽訂合同。
3、《辦法》中的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是指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級關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如參股、聯營等關系。
4、《辦法》中的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其資質證書范圍內的檢測參數轉讓其他檢測機構檢測的行為。
對于檢測項目中未取得相關專項資質的可選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可以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他的檢測參數不得分包。
5、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為報告批準人。報告批準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經資質許可機關考核確認。未經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資質標準》有關說明
1、檢測機構資歷中的質量檢測經歷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
2、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管理的人員。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3、同一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2個專項資質。
4、對于無檢測機構的偏遠縣(市、區),登記地址在本縣(市、區)的申請人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降低其申請專項資質中主要人員數量標準,但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建筑節能、市政工程材料3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6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類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上述檢測機構僅可在登記地址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承攬檢測業務。
5、資質許可機關可結合地方實際,根據《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范圍,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要求,適當增減《資質標準》附件2中的可選檢測項目或可選檢測參數。
《資質標準》附件2如下:


















